评论: 所谓调解,就是抽法律的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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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开1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19:39:30
localappleseed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7:49:48
南京彭宇案曝光,导致了中国“好人法”诞生。希望这个新闻曝光,进一步导致严格执法,惩罚讹诈者,惩罚放置尸体到商家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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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那个国家有个鸟用。生活越扭曲越多矛盾,就越利于现在的裆的统治。
seator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15:16:01
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3:42:15
"明明公安自己就可以处理的事"?哈哈,这是100%的无知了。要求赔偿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公安局自行裁定属于100%的违法和越权!
在讥笑别人之前难道不会查一下法律规定吗?否则会贻笑大方滴!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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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确实是民事纠纷,但是那应该去法院解决,上门闹事甚至抬尸体堵门,这是不是违法?难道不是寻衅滋事吗?还是是说寻衅滋事罪只是用来对付跟政府有不同意见的人?
localappleseed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7:49:48
南京彭宇案曝光,导致了中国“好人法”诞生。希望这个新闻曝光,进一步导致严格执法,惩罚讹诈者,惩罚放置尸体到商家的非法行为。
溪水潺潺雾缭绕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7:19:45
就是比谁无赖,谁横,谁势力大。反过来开店的假如有后台,可以要挟死人家属赔钱,因为死人不吉利,要去晦气。
我知道我不知道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6:57:34
中国当然不是普通法意义上的判例法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既有案例对司法实践没有作用。中国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照和规范意义。因此,“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与“案例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
更重要的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不能只看法律条文写了什么,还要看这些法律能否在现实中得到稳定、平等和有效的执行。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层面。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文革”时期国家主席刘少奇曾试图以宪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终仍遭到政治迫害并死亡。这至少说明:纸面上的宪法权利,如果缺乏正常的制度和司法保障,并不会自动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
同样,中国有劳动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实中就不存在违反法定工时、加班规定以及恶意欠薪的现象;中国有财产权保护,也不意味着现实中不存在违法强拆。恰恰相反,这些现象说明“有法律”和“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两回事。当然,合法征收和违法强拆也必须区分,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至于调解,我从来没有说调解制度本身没有合理性。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机制当然有其价值,法律本身也明确要求遵循自愿原则。我要质疑的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调解有没有可能被异化为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甚至“以调压判”?这与调解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例如,如果在祁东这个案件中,工作人员只是正常向双方说明法律风险,并由店主自愿决定给予人道主义补偿,那么这是正常的调解;但如果工作人员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刑事责任风险向一个没有法律责任的人施压,使其为了避免诉讼风险而被迫支付1.9万元,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自愿调解”原则,就值得认真讨论。
尤其是涉及人员死亡的案件,首先应该查明死亡原因、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和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出了人命”,就把“谁闹得厉害谁就获得赔偿”当成解决纠纷的原则。否则最终形成的就不是法治,而是“花钱买平安、谁闹谁有理”。
所以,我讨论的从来不是“调解制度有没有法律依据”,而是“一个有法律依据的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没有可能被滥用”。把法律制度本身与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混为一谈,才是真正没有区分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
你引用的是法律制度本身,而我讨论的是该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运行。二者如果都不区分,讨论就没有办法继续。
至于我的网名,就是提醒我自己不要以为自己永远正确而狂妄自大。如果您认为我说的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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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2:53:52
中国不是案例法。无论南京案北京案都没有判例的作用。阁下的网名倒是名副其实。哈哈。
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4:22:04
最后一次发言:作者所谓的“调解就是抽法律的耳光”是对调解程序的蓄意曲解。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程序,在很多国家是必需程序(例如瑞士民法CPC第197条规定)。接受调解是当事人的选择,不接受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抹黑调解程序是拿无知当机灵的典型行为。不懂法律的人可以学习,不懂又大放厥词的,恕不再回复。
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3:42:15
"明明公安自己就可以处理的事"?哈哈,这是100%的无知了。要求赔偿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公安局自行裁定属于100%的违法和越权!
在讥笑别人之前难道不会查一下法律规定吗?否则会贻笑大方滴!哈哈。
天涯散客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3:07:39
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2026-08-24 21:13:25
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接受诉讼就是了。作者是在拿无知当机灵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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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构不按照法律处理,偏要和稀泥让有理者吃亏。你说“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这是逼着当事人走诉讼的路吗?你知道诉讼的成本有多高吗?明明公安自己就可以处理的事,偏要“调解”让好人吃亏,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吗?要说“无知”,你确实是无知加无赖了。
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2:53:52
中国不是案例法。无论南京案北京案都没有判例的作用。阁下的网名倒是名副其实。哈哈。
我知道我不知道
发表评论于 2026-08-24 22:20:15
看来无知的是你。先去网上查查南京彭宇案再在这里拿无知当机灵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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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2026-08-24 21:13:25
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接受诉讼就是了。作者是在拿无知当机灵抖。哈哈。
我知道我不知道
发表评论于 2026-08-24 22:17:31
作者其实说的没错,调解就是因为法律不健全被居心叵测之人钻了漏洞,就像是抽了法律一耳光。
你说的也很现实,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调解是一个止损的低成本不得已的办法。
所以,你和作者说的是同一件事,那就是现行法律保护不了善良的人,反而是给了坏人牟利的空间。
而美国有好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如果一个人在紧急情况下自愿帮助受伤或处于危险中的他人,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保护他,使他不容易因为救助过程中无意造成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能减少恶意碰瓷的发生几率,也使善举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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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尔本老木匠 发表评论于 2026-08-24 21:13:00
能写出这种烂文章的人基本上都没经过事,单就这个案子,调节一下,陪一点钱是最好解决办法了。说什么公平正义,司法解决,是完全没考虑过打官司复杂的程序,巨大的精力牵扯和各种费用的花销
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2026-08-24 22:07:52
很多国家调解是必要的司法前置程序。例如,瑞士民法CPC第197条规定:“Litigation shall be preceded by an attempt at conciliation before a conciliation authority”。调解不成功,调解机构(Justice de paix)出具“autorisation de procéder”,当事人继续诉讼。
在西方国家正常的事儿,到了中国成了洪水猛兽。愚昧。
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2026-08-24 21:13:25
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接受诉讼就是了。作者是在拿无知当机灵抖。哈哈。
墨尔本老木匠
发表评论于 2026-08-24 21:13:00
能写出这种烂文章的人基本上都没经过事,单就这个案子,调节一下,陪一点钱是最好解决办法了。说什么公平正义,司法解决,是完全没考虑过打官司复杂的程序,巨大的精力牵扯和各种费用的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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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appleseed 发表评论于 2026-08-25 07:49:48
南京彭宇案曝光,导致了中国“好人法”诞生。希望这个新闻曝光,进一步导致严格执法,惩罚讹诈者,惩罚放置尸体到商家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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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那个国家有个鸟用。生活越扭曲越多矛盾,就越利于现在的裆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