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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2岁少女被逼卖淫8天陪10男 警察参与嫖娼

文章来源: 重庆商报 于 2003-07-17 10:00:0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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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娟(化名)生于1990年8月。她看上去精神十分萎靡,眼里噙满泪水。她开口便说是被人引诱到“心阳”歌舞厅去的。

  5月17日上午,阿娟在朋友家碰到“小姐”廖某(阿娟说她认识廖,但不知道她是“小姐”,廖某邀请阿娟到荣昌玩,当晚约6时到达荣昌县城。在街上逛了逛,廖某说她要“上班”(阿娟称她当时并不知道“上班”是何意),接着,廖某带她到了“心阳”歌舞厅门口。当时阿娟发现是歌舞厅后就想离去,可当时身上一分钱也没有。廖某说:“这里是小姐坐台的地方,挣钱很快,你不是说缺钱吗?就在这里坐台。”不久,老板出来说:“你们在我这里干就要干好,不要和社会上的人来往,否则就挣不到钱。”

  阿娟真是被廖某引诱到歌舞厅的吗?荣昌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张长久介绍,县公安局提供给他们的材料上廖某称,廖某答应给阿娟找工作,到荣昌县城后廖某对阿娟说去“坐台”。记者欲找廖某证实,但廖某几天前已去成都,无法联系。广顺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女子称,阿娟是被骗去的。

  少女是否被迫?

  阿娟说,在歌舞厅的第二天凌晨,歌舞厅老板就要她出台,在宾馆与人发生性关系是被迫的。

  5月18日凌晨1时许,老板接到一个电话后就把阿娟和廖某带到一家宾馆。在路上,阿娟不停地对廖某说“我不去我要回家”。廖某说“不要回去,否则老板要冒火!”到了宾馆5楼,站在房门口的一女子把她俩叫进了屋,当时屋里有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戴着眼镜的男子给了老板300元。

  老板走后,两个男子叫她俩洗澡。阿娟称她是被廖某拉进卫生间的。洗澡时,廖某安慰她说洗澡后只是陪客人聊天。洗完澡,阿娟穿好衣服,没戴眼镜的男子说“你还穿啥子衣服嘛!”并要她脱衣,她不干,男子就拉她到床上并强行脱她衣服。当时她被吓得大哭,双手拼命抓住衣服不放。这时,廖某说,他们给了钱的,你不脱老板要打人。阿娟怕了,衣裤被男子脱掉。接着,她被强行奸污。次日早上6时,她俩离开宾馆回到“心阳”歌舞厅,老板给阿娟100元。

  对于在宾馆遇到的女子,阿娟称不认识。会不会是宾馆工作人员?

  对此,该宾馆刘姓负责人予以否认,并称阿娟并未登记,宾馆对阿娟的情况不知情。

  阿娟真是被迫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吗?为此,记者找到荣昌县公安局,要求见该男子并了解民警调查的情况,对方以该案正在调查为由给予了拒绝。该县检察院有关人士称,警方的材料上说,阿娟开始并不愿意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

  警察参与嫖娼?

  阿娟称,5月18日晚,“心阳”老板要她和王军(第二个嫖客)与另一“小姐”李某及男子江某到四川隆昌一饭店,王军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李某说与她在一起睡觉的江某是荣昌县刑警大队警察。

  此后7天,“心阳”歌舞厅老板强迫阿娟与8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当地一名律师称受歌舞厅老板委托欲私了,律师与阿娟父亲见面,先承认给5000元,后加至10000元,被阿娟父亲严辞拒绝。

  6月11日,阿娟被荣昌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处女膜裂伤。此后,其父让阿娟呆在家里。其父说准备将她送到大足读初中,由她妈妈陪读。

  荣昌县监察局局长林仕文证实,该县公安局刑警江某带“小姐”到四川隆昌嫖宿确有其事,现在纪检部门正在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

  调查·说法

  荣昌县检察院有关人士称,该县中昌中段327号“心阳”歌舞厅老板喻依诚已触犯刑法第360条,涉嫌介绍他人卖淫,检察院将提起公诉。

  关于另外两个嫖宿者,检察院则不提起公诉,相关材料已退回公安机关。理由是:从少女阿娟的身体条件看,她比12岁的实际年龄大,而嫖宿者称其在嫖宿阿娟时认为阿娟至少有十五六岁,公安机关也不能提供嫖客明显知道阿娟未满14岁而嫖宿她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检察院认为这是治安事件。

  嫖宿者真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吗?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赵泽隆认为,如果少女阿娟看上去在15岁以上,嫖宿者事先又不知道她未满14岁,阿娟自己和歌舞厅老板都没有将实际年龄告知嫖宿者,那么根据现行法律,此事就应以一般的治安事件处理而不构成强奸事实。

  赵教授同时指出,由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食物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超前发育,这对现行法律是个挑战。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阿娟作了反抗,就应该视为强奸,嫖宿者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与年龄无关,如果嫖宿者以引诱方式与未成年的阿娟发生性关系,这也视为强奸。

  赵教授还认为廖某有责任。他称,廖某的责任和歌舞厅老板一样涉嫌组织介绍他人卖淫。在此条件下,如果廖某是成年人她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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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2岁少女被逼卖淫8天陪10男 警察参与嫖娼

重庆商报 2003-07-17 10:00:00


阿娟(化名)生于1990年8月。她看上去精神十分萎靡,眼里噙满泪水。她开口便说是被人引诱到“心阳”歌舞厅去的。

  5月17日上午,阿娟在朋友家碰到“小姐”廖某(阿娟说她认识廖,但不知道她是“小姐”,廖某邀请阿娟到荣昌玩,当晚约6时到达荣昌县城。在街上逛了逛,廖某说她要“上班”(阿娟称她当时并不知道“上班”是何意),接着,廖某带她到了“心阳”歌舞厅门口。当时阿娟发现是歌舞厅后就想离去,可当时身上一分钱也没有。廖某说:“这里是小姐坐台的地方,挣钱很快,你不是说缺钱吗?就在这里坐台。”不久,老板出来说:“你们在我这里干就要干好,不要和社会上的人来往,否则就挣不到钱。”

  阿娟真是被廖某引诱到歌舞厅的吗?荣昌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张长久介绍,县公安局提供给他们的材料上廖某称,廖某答应给阿娟找工作,到荣昌县城后廖某对阿娟说去“坐台”。记者欲找廖某证实,但廖某几天前已去成都,无法联系。广顺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女子称,阿娟是被骗去的。

  少女是否被迫?

  阿娟说,在歌舞厅的第二天凌晨,歌舞厅老板就要她出台,在宾馆与人发生性关系是被迫的。

  5月18日凌晨1时许,老板接到一个电话后就把阿娟和廖某带到一家宾馆。在路上,阿娟不停地对廖某说“我不去我要回家”。廖某说“不要回去,否则老板要冒火!”到了宾馆5楼,站在房门口的一女子把她俩叫进了屋,当时屋里有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戴着眼镜的男子给了老板300元。

  老板走后,两个男子叫她俩洗澡。阿娟称她是被廖某拉进卫生间的。洗澡时,廖某安慰她说洗澡后只是陪客人聊天。洗完澡,阿娟穿好衣服,没戴眼镜的男子说“你还穿啥子衣服嘛!”并要她脱衣,她不干,男子就拉她到床上并强行脱她衣服。当时她被吓得大哭,双手拼命抓住衣服不放。这时,廖某说,他们给了钱的,你不脱老板要打人。阿娟怕了,衣裤被男子脱掉。接着,她被强行奸污。次日早上6时,她俩离开宾馆回到“心阳”歌舞厅,老板给阿娟100元。

  对于在宾馆遇到的女子,阿娟称不认识。会不会是宾馆工作人员?

  对此,该宾馆刘姓负责人予以否认,并称阿娟并未登记,宾馆对阿娟的情况不知情。

  阿娟真是被迫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吗?为此,记者找到荣昌县公安局,要求见该男子并了解民警调查的情况,对方以该案正在调查为由给予了拒绝。该县检察院有关人士称,警方的材料上说,阿娟开始并不愿意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

  警察参与嫖娼?

  阿娟称,5月18日晚,“心阳”老板要她和王军(第二个嫖客)与另一“小姐”李某及男子江某到四川隆昌一饭店,王军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李某说与她在一起睡觉的江某是荣昌县刑警大队警察。

  此后7天,“心阳”歌舞厅老板强迫阿娟与8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当地一名律师称受歌舞厅老板委托欲私了,律师与阿娟父亲见面,先承认给5000元,后加至10000元,被阿娟父亲严辞拒绝。

  6月11日,阿娟被荣昌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处女膜裂伤。此后,其父让阿娟呆在家里。其父说准备将她送到大足读初中,由她妈妈陪读。

  荣昌县监察局局长林仕文证实,该县公安局刑警江某带“小姐”到四川隆昌嫖宿确有其事,现在纪检部门正在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

  调查·说法

  荣昌县检察院有关人士称,该县中昌中段327号“心阳”歌舞厅老板喻依诚已触犯刑法第360条,涉嫌介绍他人卖淫,检察院将提起公诉。

  关于另外两个嫖宿者,检察院则不提起公诉,相关材料已退回公安机关。理由是:从少女阿娟的身体条件看,她比12岁的实际年龄大,而嫖宿者称其在嫖宿阿娟时认为阿娟至少有十五六岁,公安机关也不能提供嫖客明显知道阿娟未满14岁而嫖宿她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检察院认为这是治安事件。

  嫖宿者真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吗?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赵泽隆认为,如果少女阿娟看上去在15岁以上,嫖宿者事先又不知道她未满14岁,阿娟自己和歌舞厅老板都没有将实际年龄告知嫖宿者,那么根据现行法律,此事就应以一般的治安事件处理而不构成强奸事实。

  赵教授同时指出,由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食物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超前发育,这对现行法律是个挑战。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阿娟作了反抗,就应该视为强奸,嫖宿者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与年龄无关,如果嫖宿者以引诱方式与未成年的阿娟发生性关系,这也视为强奸。

  赵教授还认为廖某有责任。他称,廖某的责任和歌舞厅老板一样涉嫌组织介绍他人卖淫。在此条件下,如果廖某是成年人她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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