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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6岁被家人“嫁”给大18岁男子 逃离后被判重婚

文章来源: 封面新闻 于 2026-06-30 09:21:4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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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案件当事人苟某菊提供的判决书获悉,2026年6月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苟某菊所涉的重婚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一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有罪认定,量刑由原审的一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了缓刑。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贵州女子16岁被家人送到湖南嫁给大18岁男子,逃离后与他人生子被判重婚》,2008年,贵州织金籍16岁少女苟某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家人带到湖南,最终以7160元的价格“转让”给大她18岁的湖南男子黄某来。两人随后按习俗成婚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子。

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打骂,且偶然发现了当年将自己“当作物件交易”的协议书,苟某菊于2020年彻底离开黄家。2021年,她在广东打工时结识男子向某泽并相恋同居,先后私自生育了一女一子。

2024年,苟某菊提起离婚诉讼,导致其行踪曝光。黄某来随后向警方举报其重婚。期间,苟某菊曾控告黄某来涉嫌强奸和拐卖妇女,但警方因证据不足且已过追诉时效未予立案。

2026年3月,湖南双峰县法院一审认定苟某菊与黄某来的婚姻合法有效,苟某菊与向某泽均构成重婚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苟某菊及向某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6年6月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了这一案件。案卷材料显示,上诉人苟某菊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苟某菊构成重婚罪;即使构成重婚罪,苟某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重婚行为事出有因,系长期遭受暴力后自救之举,情有可原;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且系两名年幼子女的抚养人,主观恶性小,原审量刑过重。故请求改判上诉人苟某菊不构罪或判处免刑、缓刑。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基本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若二审上诉人有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法院依法依规核实处理。

娄底中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上诉人苟某菊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苟某菊与向某泽、黄某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黄某来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苟某菊、向某泽表示谅解,请求对苟某菊、向某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娄底中院认为,上诉人苟某菊已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苟某菊及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苟某菊构成重婚罪。经查,2012年6月,苟某菊与黄某来办理结婚登记,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后苟某菊因故离家出走,在外务工时与向某泽(另案处理)相识恋爱,并与其同居,生育一儿一女。

娄底中院表示,从主观上来看,苟某菊在明知自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向某泽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养子女,有重婚的故意;从客观上来看,在案能证明苟某菊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及向某泽与苟某菊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该行为对黄某来合法的婚姻权利已造成侵犯,破坏了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苟某菊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娄底中院称,上诉人及辩护人还提出,其重婚行为事出有因,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改判免刑或缓刑。经查,本案系夫妻矛盾引发,苟某菊与黄某来夫妻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在本院二审审理中,苟某菊自愿认罪认罚,并共同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获得了黄某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及辩护人该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根据上诉人苟某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犯罪后在本院二审期间的认罪认罚等表现,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等实质情况,且家中有年幼小孩需抚养,可对其适用缓刑。

封面新闻记者另从苟某菊处获悉,2026年6月5日,她拿到了双峰县人民法院就苟某菊与黄某来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该民事调解书同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案处理的向某泽,在其二审判决中也被从一年有期徒刑改判至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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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6岁被家人“嫁”给大18岁男子 逃离后被判重婚

封面新闻 2026-06-30 09:21:45
6月2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案件当事人苟某菊提供的判决书获悉,2026年6月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苟某菊所涉的重婚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一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有罪认定,量刑由原审的一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了缓刑。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贵州女子16岁被家人送到湖南嫁给大18岁男子,逃离后与他人生子被判重婚》,2008年,贵州织金籍16岁少女苟某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家人带到湖南,最终以7160元的价格“转让”给大她18岁的湖南男子黄某来。两人随后按习俗成婚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子。

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打骂,且偶然发现了当年将自己“当作物件交易”的协议书,苟某菊于2020年彻底离开黄家。2021年,她在广东打工时结识男子向某泽并相恋同居,先后私自生育了一女一子。

2024年,苟某菊提起离婚诉讼,导致其行踪曝光。黄某来随后向警方举报其重婚。期间,苟某菊曾控告黄某来涉嫌强奸和拐卖妇女,但警方因证据不足且已过追诉时效未予立案。

2026年3月,湖南双峰县法院一审认定苟某菊与黄某来的婚姻合法有效,苟某菊与向某泽均构成重婚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苟某菊及向某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6年6月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了这一案件。案卷材料显示,上诉人苟某菊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苟某菊构成重婚罪;即使构成重婚罪,苟某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重婚行为事出有因,系长期遭受暴力后自救之举,情有可原;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且系两名年幼子女的抚养人,主观恶性小,原审量刑过重。故请求改判上诉人苟某菊不构罪或判处免刑、缓刑。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基本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若二审上诉人有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法院依法依规核实处理。

娄底中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上诉人苟某菊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苟某菊与向某泽、黄某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黄某来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苟某菊、向某泽表示谅解,请求对苟某菊、向某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娄底中院认为,上诉人苟某菊已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苟某菊及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苟某菊构成重婚罪。经查,2012年6月,苟某菊与黄某来办理结婚登记,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后苟某菊因故离家出走,在外务工时与向某泽(另案处理)相识恋爱,并与其同居,生育一儿一女。

娄底中院表示,从主观上来看,苟某菊在明知自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向某泽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养子女,有重婚的故意;从客观上来看,在案能证明苟某菊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及向某泽与苟某菊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该行为对黄某来合法的婚姻权利已造成侵犯,破坏了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苟某菊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娄底中院称,上诉人及辩护人还提出,其重婚行为事出有因,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改判免刑或缓刑。经查,本案系夫妻矛盾引发,苟某菊与黄某来夫妻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在本院二审审理中,苟某菊自愿认罪认罚,并共同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获得了黄某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及辩护人该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根据上诉人苟某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犯罪后在本院二审期间的认罪认罚等表现,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等实质情况,且家中有年幼小孩需抚养,可对其适用缓刑。

封面新闻记者另从苟某菊处获悉,2026年6月5日,她拿到了双峰县人民法院就苟某菊与黄某来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该民事调解书同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案处理的向某泽,在其二审判决中也被从一年有期徒刑改判至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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