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眼睛到底值多少钱?
如果你生活在三千多年前的巴比伦,按照《汉谟拉比法典》这首先取决于你的身份。
如果一个上等人打瞎了另一个上等人的眼睛,法典规定,伤人者也要同样被打瞎一只眼睛。这就是人们熟悉的 “以眼还眼” 。
如果被打瞎的属于普通人或者下等人,处罚便变成了白银赔偿。如果被打瞎眼睛的是奴隶,赔偿则按奴隶价值的一半计算。同样一只眼睛,当时的法律给出的答案却不一样。
今天读来,我们难免觉得不公平。但那个时代的人出生时,等级就已经在那里。他们谋生、成家、变老,周围的人也一直生活在这套秩序中。没有感觉不公。
我们不知道受伤者是否心服口服。但在那套制度里,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很可能就是能够准确判断身份、严格依照法条裁决的人。
我们也不能因此认为,那个世界没有文明。能够把伤害、债务、财产和家庭纠纷写成规则,已经是人类组织社会的重要努力。几千年前,《汉谟拉比法典》也表达了保护弱者、不让强者任意侵凌的愿望。对于一个受到欺负的人,能够找到申诉之处,有一条可以援引的规定,绝不是无关紧要的事。
三千多年后,大西洋另一边,一群准备脱离英国统治的人写下了一句话:
“人人生而平等。”
《独立宣言》的英文是“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其中的“created” ,有 “被创造” 的意思。随后,宣言说明,人由 “造物主” 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
这句话有着古老的思想根源。根据基督教的说法,人是依照上帝的形象造出来的。《加拉太书》也谈到,不同族群、奴隶与自由人、男人与女人,在基督里的共同地位。一个人在世间贫穷卑微,并不意味着他在上帝面前就低人一等。这样的信仰,为人的共同尊严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不过,从信仰中的平等到政府面前的平等权利,仍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洛克等思想家关于自然权利与政府正当性的论述,后来成为美国独立的重要思想资源。
到了《独立宣言》里,政府被要求承担一项责任:保障人的权利。它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独立宣言》发表时,美国仍然存在奴隶制。宣布人人平等的人当中,有人自己就拥有奴隶。纸上的文字已经走得很远,现实中的许多人却仍被留在原地。
假如一个奴隶听见有人宣读这份文献,他会怎样理解其中的“人人”?既然人人平等,那么,我呢?这也是两种秩序之间,一个十分具体的区别。
在承认等级的秩序里,受损者往往只能要求得到符合身份的待遇。在承认平等的原则之下,他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我的身份,可以成为减少我基本权利的理由?
他未必立刻得到回答,更未必立刻获胜。但他有了能够公开提出的理由。
自然界存在差异,人的能力也各不相同。但一个人是否聪明、强壮、善于竞争,与他是否值得被公正对待,是两回事。
怎样约束强者,怎样让弱势群体的人也能申诉,怎样让一个陌生人的疼痛受到重视,这些都需要人们作出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是一项文明成果。它需要被相信,更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
一部古代法典与一份独立宣言,不能代表两个社会的全部。但把它们放在一起,确实能看见公正的尺度发生了变化:
《汉谟拉比法典》以身份等级规定人的权利,《独立宣言》以天赋权利宣示人的平等。
这种变化,可以称为历史的进步。至于它走了多远,仍要看那个普通人站到法律面前时,究竟会得到怎样的回答。
写到这里,我忽然觉得,这个问题也应该问问自己。
在看待一个人的时候,我们会不会先打听他的身份?白人,黑人,墨西哥人,索马里人还是华裔?他是否是个无证移民,是否他有权有势?
三千多年前,巴比伦的裁判者按照身份判断一只眼睛的价值。今天,我们不再赞同那样的法条,却可能仍在心里给不同的人标上不同的价钱。
一只眼睛到底值多少钱?答案也许藏在我们看人的目光里。我们赞同人人平等,可我们看人的标准,是否也容得下这四个字?
一只眼睛到底值多少钱?
Pilgrim1900 (2026-10-26 07:44:59) 评论 (0)一只眼睛到底值多少钱?
如果你生活在三千多年前的巴比伦,按照《汉谟拉比法典》这首先取决于你的身份。
如果一个上等人打瞎了另一个上等人的眼睛,法典规定,伤人者也要同样被打瞎一只眼睛。这就是人们熟悉的 “以眼还眼” 。
如果被打瞎的属于普通人或者下等人,处罚便变成了白银赔偿。如果被打瞎眼睛的是奴隶,赔偿则按奴隶价值的一半计算。同样一只眼睛,当时的法律给出的答案却不一样。
今天读来,我们难免觉得不公平。但那个时代的人出生时,等级就已经在那里。他们谋生、成家、变老,周围的人也一直生活在这套秩序中。没有感觉不公。
我们不知道受伤者是否心服口服。但在那套制度里,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很可能就是能够准确判断身份、严格依照法条裁决的人。
我们也不能因此认为,那个世界没有文明。能够把伤害、债务、财产和家庭纠纷写成规则,已经是人类组织社会的重要努力。几千年前,《汉谟拉比法典》也表达了保护弱者、不让强者任意侵凌的愿望。对于一个受到欺负的人,能够找到申诉之处,有一条可以援引的规定,绝不是无关紧要的事。
三千多年后,大西洋另一边,一群准备脱离英国统治的人写下了一句话:
“人人生而平等。”
《独立宣言》的英文是“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其中的“created” ,有 “被创造” 的意思。随后,宣言说明,人由 “造物主” 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
这句话有着古老的思想根源。根据基督教的说法,人是依照上帝的形象造出来的。《加拉太书》也谈到,不同族群、奴隶与自由人、男人与女人,在基督里的共同地位。一个人在世间贫穷卑微,并不意味着他在上帝面前就低人一等。这样的信仰,为人的共同尊严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不过,从信仰中的平等到政府面前的平等权利,仍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洛克等思想家关于自然权利与政府正当性的论述,后来成为美国独立的重要思想资源。
到了《独立宣言》里,政府被要求承担一项责任:保障人的权利。它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独立宣言》发表时,美国仍然存在奴隶制。宣布人人平等的人当中,有人自己就拥有奴隶。纸上的文字已经走得很远,现实中的许多人却仍被留在原地。
假如一个奴隶听见有人宣读这份文献,他会怎样理解其中的“人人”?既然人人平等,那么,我呢?这也是两种秩序之间,一个十分具体的区别。
在承认等级的秩序里,受损者往往只能要求得到符合身份的待遇。在承认平等的原则之下,他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我的身份,可以成为减少我基本权利的理由?
他未必立刻得到回答,更未必立刻获胜。但他有了能够公开提出的理由。
自然界存在差异,人的能力也各不相同。但一个人是否聪明、强壮、善于竞争,与他是否值得被公正对待,是两回事。
怎样约束强者,怎样让弱势群体的人也能申诉,怎样让一个陌生人的疼痛受到重视,这些都需要人们作出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是一项文明成果。它需要被相信,更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
一部古代法典与一份独立宣言,不能代表两个社会的全部。但把它们放在一起,确实能看见公正的尺度发生了变化:
《汉谟拉比法典》以身份等级规定人的权利,《独立宣言》以天赋权利宣示人的平等。
这种变化,可以称为历史的进步。至于它走了多远,仍要看那个普通人站到法律面前时,究竟会得到怎样的回答。
写到这里,我忽然觉得,这个问题也应该问问自己。
在看待一个人的时候,我们会不会先打听他的身份?白人,黑人,墨西哥人,索马里人还是华裔?他是否是个无证移民,是否他有权有势?
三千多年前,巴比伦的裁判者按照身份判断一只眼睛的价值。今天,我们不再赞同那样的法条,却可能仍在心里给不同的人标上不同的价钱。
一只眼睛到底值多少钱?答案也许藏在我们看人的目光里。我们赞同人人平等,可我们看人的标准,是否也容得下这四个字?